原告杨*与被告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信港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天信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96000元人民币,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190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400元人民币,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61元人民币;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经被告公司业务员推荐,拟购买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天然未来城**栋**层**房屋。2015年4月28日,被告收到了我的定金48000元,并向我出具定金收据1份,约定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日我交纳了购房款3400元后,被告并未与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被告便杳无音讯。我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被告应...(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