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晓东诉被告刘**、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晓东、被告刘**、被告王**、被告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浙商财险新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睢君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晓东诉称,2015年9月22日8时30分许,在新乡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北,刘**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和王**驾驶的豫g×××××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及刘**车上乘客原晓东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1509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事故责任,原晓东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原晓东前往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查询,豫...(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