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谢**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被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36400元。事实与理由:谢**和我宅基地是临边,1995年经土管所和村委批准,划分为同等面积(180平方米)的宅基地各一块。被告谢**在此建了三间平方,我未建房。2017年4月,因新蔡县外环路儿被拆迁,此宅基地被征用。南湖社区干部房涛、付先进和村干部谢**负责此村拆迁事宜。经**,被告谢**侵占谢**宅基地宽1.3米,长14米,共计18.2平方米,根据社区补偿办法,每平方米2000元,应补偿总价款36400元,如果不是征地,我谢**不不知道谢**侵占了我自己...(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