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梧州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广西梧州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梧州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金圣公司、国龙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2万元;2.被告金圣公司、国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被告金圣公司、国龙公司与广西梧州市新华书店签订了《土地项*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金圣公司以被告国龙公司的名义进行项*开发、销售,项*的承建、开发、销售由被告金圣公司全程负责,项*承建、开发、销售过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被告金圣公司承担。同时以...(本文书还有3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