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白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主审)、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白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崔*,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143亩土地(实际为147.2亩),该地块位于白家村南,土地转让金每亩1.6万元,合计228.8万元,被告2002年5月1日付清转让金”。2002年5月1日,土地已经通过造化镇政府移交给造化村委会,从2002年到2016年由造化村村民耕种,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时,只有村委会主任白希山签字,没有经过白家村村民会...(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