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本案不符,陈**雇请武**建筑队为陈**建房,2017年5月17日在施工时建筑队成员武林英被通过房子上方的高压线电击身亡,事发当日原告要求建筑队赔偿,建筑队赔偿了意外伤害保险费50000元,建筑队中八人垫付其他费用110000元,并达成伤亡协议。武**认为房子和高压线是本案发生的基础,没有违法,事故就不会发生,违法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辩称,陈**与王*松、武**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于2017年2月19日签有建房安全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王*松及武**承担,受害人武林英受雇于王*松和武**,且是在施工过程中因电击发生意外,导致其死亡,所以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陈**的诉讼请求。
被告内黄供电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我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规定责任险,若我公司有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原告亲属武林英的尸检分析意见书结论是不排除电击死亡,其结论不明确,不能证明武林英系电击死亡。...(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