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与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于**偿还所欠原告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并按照每月3.5%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欠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7年1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息3.5%计算(即借条中表述的:半年三分五的利息)。直至约定的还款期限于2017年7月10日届满,被告仍无还款意愿,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拖延。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答辩称,我对诉求不认可,10万元不是借贷,条子是我打的,但是内容按照原告的要求写的,因为我不写的话他就不让我走,因为借钱时间是2017年1月12日,但条子是2017年6月23日写的,时间有出入。如果我是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