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与被告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原告办事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人之托为了给朋友解决就业问题交付给被告人民币合计250000元(第一笔是2017年1月17日120000元,第二笔是2017年7月1日130000元)。被告于**收取原告的款项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委托的事项,那么他就应当及时返还款项,可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款项,被告一直推脱拒不还款。原告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于**辩称,找工作的事我认可,的确没有办成事,但我仅收到费*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款项为15万元,其余10万元是扈立军直接转给我的,扈立军已经另案起诉我要求返还10万元,我同意一并退还25万元,不同意本案退还25万元,另案再退10万元,我没收那么多钱。...(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