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2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226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婚生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因购房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考虑到被告离婚后还需抚养孩子,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金额共计522600元整。原告与被告又于2014年9月5日复婚。但仍然因性格不合等因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现已经向贵院起诉离婚。因此,原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