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湖南秀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大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原告易**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秀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秀华公司(合同甲方)同意委托原告易**等农户(合同乙方)在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为被告方生产水稻杂交皖稻93制种100亩。根据合同第一条甲方(被告)职责的第二款规定提供所制组合的相关技术指导不当造成花期严重不遇(5天以上)而引起严重减产,按合同面积计算产值,三系每亩1800元,两系每亩2000元保底予以赔偿。皖稻93系两系杂交制种,因皖稻93该品种不宜在株洲地区种植,因花时不遇,即该品种父本在上午9:30分左右便开花散粉,而母本却要到下午16:30以后才张开颖角,而且角度不大,柱头外露率极低,是...(本文书还有2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