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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豫17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泌检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禹**、被告人杨*东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杨*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禹**辩称:1、被告人杨**系从犯;2、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5、被害人王*2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杨**从轻、减轻处罚,应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东的辩护人陈*辩称:1、被告人杨*东系从犯;2、杨*东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4、被害人王*2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杨*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晚,被告人林**、杨**、杨*东同刚认识不久的女青年王*1、白*、李*六人在南河公园夜市摊喝...(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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