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案外人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郭**,2013年10月20日,案外人向被执行人万锋公司购买苍梧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三期的1-**房,并约定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首期97219元房款,余下办理银行按揭。案外人按约定分两次支付了首期97219元给被执行人,余下按揭手续等被执行人通知。但经过案外人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均以手续未完善,尚不能办理为由推脱。后来听说整个楼盘被法院查封,更没有人给案外人一个答复。因案外人在外地工作,不清楚发生什么事情,直到今年清明才知道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案外人认为,不应对1-**房查封、拍卖。理由与依据...(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