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被告广西晟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3210元,并从2016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付利息给原告,现暂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止为335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梧州市长洲防洪堤北堤扩建工程长安排涝泵站工程供应混凝土;当月货款于次月15日前付清,以此类推,直至工程完工;被告未能按期付款,须按...(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