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诉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告崔x及其委托代理人窦**、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5月23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10月**日生一子取名刘xx。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自2012年底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0月,二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x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原告享有每周*视孩子两次的权利;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张,由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崔x辩称...(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