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金沙洲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定单协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0万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日息600000元×4.35%/365天承担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将工程款变更为720508.80元,利息为720508.80×4.35%/36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原、被告签订《装饰定单协议合同》,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至年底进入冬季而停工。2017年4月中旬,被告通过其朋友支付了10万元装修款,但以价格太高为由不让原告施工,现原告发现被告已组织他人进场。无奈,原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4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