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8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的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撤销或改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3、请求被申请人依约返还再审申请人床位租赁费12万元及12万元的半年服务费7200元;4、违约期由被申请人依约每年支付再审申请人费用总额12万元的12%服务费;5、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