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刘**,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00225.3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265755.41元(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以被告已付款项扣除应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数额为基数,自应付款项之日暂计至2016年12月4日,以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东*)国际汽配批发交易中心一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国(东*)国际汽配批发交易中心一二期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合同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5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汇入被告的指定专用账户存放。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15年1月20日,原告共完成工程结算款7603537.22元。2015年1月...(本文书还有5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