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海波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甲、柴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8月4日4时许,被害人与其朋友金某某找被告人马海波索要赌债利息,被害人与金某某到达银川市××区南门口后,马海波持军刺将被害人杀害后,驾驶×××号商务车,将被害人的尸体运至其事先在银川市××区口向南100东侧小树林内挖好的土坑内掩埋。马海波又驾车至亲水大街魏*桥村桥头处,将作案工具军刺、自己和被害人的手机丢弃至艾依河水域中。马海波继续驾车至银川市××区交叉口斜拉桥桥东南侧土路路边,将其作案时所穿衣物与被害人的物品烧毁。马海波将×××号商务车开至盈南家园**区二期明燕洗车行门口停放,搭...(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