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吴**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并给付借款利息,至此款付清之日止,月利息按2%计息。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1日,二被告在二原告处借现金4350000.00元整,约定以二被告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陆续给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2000000.00元迟迟没有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决。
被告李**答辩称,二原告属于挣我钱的人,我们合作了很长时间,欠原告的款有本金也有利息,是多年累加的。我通过中行、农*、工行给原告汇过钱,也给...(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