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民保险贺*公司辩称:1、桂j×××××号车并未碰撞原告驾驶的车辆,本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交强险限额应合理分配。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可参照居民标准计算,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3、本被告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杨**辩称:1、本被告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原告的上列损失,两保险公司应各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本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本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本被告只需赔偿160000元,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均与我无关,故原告不能向本被告主张赔偿责任,被告华安保险贺*公司不能向本被告追偿。否则,原告应返还114506元给本被告。2、原告诉请的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合理。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确定,并应提供病历材料佐证;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营养费认可900元;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应按农业标准计算为1013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为1637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3000元为宜;交通费应提供票据证实;修理费不予认可;鉴定费根据发票确定。本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无异议。
被告华安保险贺*公司辩称:1、交强险实行统一责任限额,本被告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人在赔偿后有权向当事人追偿。杨**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被告有追偿权。被告人民保险贺*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桂j×××××号车由本被告承保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对上述条款告知投保人,该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本文书还有6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