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中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仅与原审被告中盛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周**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主体不同,责...(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