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装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保证金100万元,以及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0万元,并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7年7月7日,原告申请追加陈**为本案第三人。2017年7月24日,原告申请追加陈**为本案被告,要求其与被告建装业公司共同承担责任。2017年8月28日,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由两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基于...(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