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卡特彼勒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原素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是3797277号“卡特”商标,申请人是林**。
卡特彼勒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在“衬衫”等商品上的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撤销。卡特彼勒公司...(本文书还有3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