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7,918.98元、支付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61,487.87元及滞纳金、罚息44,430.08元,合计人民币253,836.93元;2、判令被告陈*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陈*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陈*归还...(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