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禹**,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1月23日,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袁**作出泌集用(2016)第****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人袁**;土地所有权人泌水办事处孟*村委袁*;座落泌水办事处孟*村委袁*;地号**;图号**;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84.58平方米(其中独用面积284.58平方米);办证日期2016年11月23日。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的父亲袁**系东西院邻居。1991年两家均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4日,原告在诉讼中得知第三人的泌集用(2016)第****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其面积竟达284...(本文书还有2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