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借款后经双方协商,2014年12月份华亿融和投资公司将王*、王*、王**200万债权转给湘亿民通投资公司,150万债权直接还给张**。
2014年12月12日甘**向任辉出具欠条“欠条,欠到任辉伍拾万元整(¥500000),甘**,2014年12月12号。2014年12月18号内还清贰佰万¥2000000),刘*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已付的利息应按什么利率计算?张**支付的律师费应不应该由王*、王*、王**承担?2、2014年12月30日王*军转到任辉帐上的50万是偿还谁的借款?2015年12月以后王*、王*、王**还应不应该支付利息?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