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6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0日8时,孟**驾驶原告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与刘*东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此事故由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三责险,因与被告协商理赔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平安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