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郑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太平保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3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8日2时,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客车沿新郑*龙湖镇环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村南头时,因躲避对面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此事故由新郑*交警部门认定,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豫a×××××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太平保险郑州分公司辩称:1、愿意在被保险人提交了相关合法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2、原告诉请过高,评估是单方委托,评估数额明显过高,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