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郑州市上街区区委、区政府成立上街区峡窝镇镇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被告人戴**及时任峡窝镇西街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周**、任西街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被告人周**为该指挥部成员,西街村两委成员被告人周**、周**、周**、毛**及一至七组组长被告人李**、周**、周**、周**、周**、周**、李**同时协助指挥部参与西街村拆迁改造工作。
2013年8月,西街村拆迁补偿及村民搬迁工作完成。在拆迁过程中,西街村组干*多次向周**、周**、戴**表示工作辛苦,要求发辛苦费,周**、戴**也多次向指挥部副指挥长安*汇报,后周**在开晨会时向村组干*答复指挥部将西街村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交给其13人具体负责,工程单价为15元/㎡。周**、周**遂安排村组干*联系施工队,并组织施工队进行招投标,周**介绍的刘*(又名刘*)、张*(又名张*)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河南振淞爆破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称振淞公司)的名义以最低价5.5元/㎡中标,并向西街村委交纳了300000元保证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程结算后差价款返还西街村委。在组织施工过程...(本文书还有19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