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共计50877.91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396.65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之后以代偿金额50877.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700元及其他法律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被告侯**与案外人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公司)及原告签署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贷款金额为60000元,并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该笔...(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