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冠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9465.8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按约供货给被告石*,2016年8月25日原告和被告进行销售结算,被告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139465.80元,但一直未支付。
被告丁**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冠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销售结算表》等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冠华公司与丁*...(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