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债权人夏*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向*告偿还借款本金34,717.87元及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7,406.48元,合计42,124.34元;3、被告承担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年利率24%计算;4、被告支付律师费2,482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