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和平区补偿中心)、沈阳红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严冬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朱*、张玉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和平区补偿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红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在和平区常州街**号原有住房及全部房产手续;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过渡期间安置费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16日,被告和平区补偿中心对原告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号原住房进行动迁,双方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和平区补偿中心保证...(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