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燕独任审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委托代理人黄**、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0年11月1日,被告和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责任有限公司的潘*粮库和永建粮库。王**系被告的委托代表人。2011年1月5日,被告和王**签订《工程委托管理及责任考核协议书》,约定了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在建造过程中,被告并将两个粮库的烘干房承包给原告建造。
2014年11月2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68万元(钢架安装工资40万元、运费吊费及部分材料28万元),并保证2015年12月15日付清民工工资40万元。但事后被告于2015年、2016年支付2万元,至今尚余66万元。原告催讨未果,因此,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66万元、利息损失4.95万元,合计70.95万元。诉至贵院,望判...(本文书还有4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