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7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第12741141号“無綫電視”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本案中,诉争商标文字对所指定使用商品不存在描述性表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商评字〔2014〕第99288号关于第12741141号“無綫電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北京知识产...(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