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唐**、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获赔医疗费82,43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86,5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进交强险,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60%,超出及不属于保险...(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