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黄河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山东黄河工程公司支付程**22521.58元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采纳盖有“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轮台迪那河五一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的两份结算单作为定案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程**对盖有公章的结算单出具过程的解释前后矛盾,有违常理,不能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对账行为。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程**在第一次庭审中就盖有公章的结算单的出具过程解释为:程**与山东黄河工程公司下属新疆轮台迪那河五一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作人员通过各分项结算单进行对账,对完账后,项目部将各分项结算单收回,并在电脑上打印好结算单的内容后加盖的公章,程**明确表明是先打印后盖的公章。而在第二次庭审中,程**对结算单的出具过程解释为:在项目部电脑上查阅电子档案后打印的结算单。山东黄河工程公司认为,根据程**庭审中的陈述,程**亲自与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对账,其应当对对账过程及结算单的出具过程具有清晰的记忆,但其对结算单的出具过程两次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有违常理,不能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对账行为。(二)程**第一次庭审中明确陈述盖有公章的结算单是先打印后盖的项目部公章,而鉴定意见结论为先印后字,程**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认可先印后字的结论,先印后字的鉴定结论与程**先打印后盖章的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程**并未作出任何说明,一审判决对此也未再进一步查清事实。鉴定结论作为有效证据,推翻了程**对结算单出具过程的陈述,即程**陈述的双方对账形成结算单的过程是虚假的。由此可以直接否定存在程**所述的双方对账形成结算单的合意行为。(三)根据日常惯例和思维逻辑,对账的目的是确认债权凭证以便于索要工程款,在与项目部对账后,为便于索要工程款,每个人都应该分别持有一份结算单,而不会将自己的债权凭证交付给他人持有。本案中,加盖...(本文书还有8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