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杨*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文*与杨*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证明不足。1、文*与杨*之间是合伙的法律关系。2、杨*将1,000,000元转给文*没有要求出具任何手续,故杨*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是错误的。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文*没有向杨*借款的意思表示,甚至杨*不能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双方根本未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应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杨*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04年7月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利息750,000元(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
一审法...(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