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被告申请追加湖南华亿融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融和投资公司)、湘阴县湘亿民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亿民通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戴*、李*,被告王*、王*、王**的委托代理人刘**,甘**,第三人华亿融和投资公司的负责人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湘亿民通投资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50万元;2.判决三被告支付2015年11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3.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因起诉而花费的律师费75000元;4.判决原告在150万元借款本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南(湘房产权证文星镇字第××号)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日,原告与三被告通过华亿融和投资公司作为中介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以位于江东路南**栋**号**层(产权证号为湘房权文星镇字第××号)的房屋作为借...(本文书还有5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