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葛**,被告贾**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483.6元,滞纳金35390.97元,合计4787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为郑州市金水区xx都***小区**号楼**层x号业主**房屋面积为151.87㎡。原告自2010年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一直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被告居住的房屋起到了保值增值的作用。依法依约对被告***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自原告为被***小区提供服务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缴48个月的物管费,共计人民币12483.6元。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还应按千分之三...(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