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烈士陵园管理处诉被告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烈士陵园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许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赔偿金37298.52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失业金23040元;3、判决原告不承担为被告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许劳人仲案字(2016)第****号裁定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非通过原告招工、招聘进入原告单*,原、被告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被告夫妻二人上、下班的大部分时间由自己决定,二人也一直吃住在原告处,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的时间亦由自己安排和控制,不受原告的考勤、考核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作为财政全供事业单*,其职责是负责烈士陵墓...(本文书还有4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