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张**、博乐市达勒特镇喜乐农农资经销部、新疆金宏祥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博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新疆金宏祥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新2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博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新27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张**、博乐市达勒特镇喜乐农农资经销部经营者张*、新疆金宏祥高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本文书还有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