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查明本案诉争土地系赵**的责任田,应系耕地,原告陈**与被告赵**、孔**签订的《土地买卖转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在庭审中原告陈**承认购买4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筑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买卖转让合同》违反集体土地使用用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文书还有4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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