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23时许,上诉人马**与被害人白**及白**、白*、李*明在同心县预旺镇豪雅馨食府ktv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马**与白**一同离开。马**因担心白**一方人多找茬惹事,遂将住在该食府马路对面正在睡觉的上诉人马*叫出,并进入马*家中拿出其先前放在马*家的一把单刃刀。马*在其家门口与白**发生口角,在白**的肩膀处打了一拳,被在场的白*、白**、李*明等人劝阻。在白**叫白**回家时,马**持单刃刀从背后朝白**大腿处捅刺一刀,马*拿出家中铁叉与马**追逐白*、白**等人。后白**被白**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白**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大腿致右股动脉及右股静脉完全离断,因急性大出血死亡。2017年4月29日,马**、马*分别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马**、马*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白**亲属经济损失21万元、4万元,白**的亲属对马**、马*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