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丁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丁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夏天,被告人郭丁红与被害人冉某某在银川市打工期间认识并同居生活。后郭丁红与冉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郭丁红从冉某某处搬回银川棉厂单身公寓。2016年3月,郭丁红向冉某某的手机微信发了两把菜刀的图片并用言语威胁冉某某。同年4月17日晚上,郭丁红和陈**等人在喝酒过程中,得知冉某某和一个男的回到银川老火车站附近冉某某居住的出租房,4月18日凌晨,郭丁红酒后回...(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