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甲、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马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甲、罗*某均未提出上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燕、任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军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军园艺村三队旧门窗市场东侧平房家中睡觉,被害人代某乙(系马军家中房屋租客)酒后在院内喧哗将马军吵醒,马军起床后与代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执,争执期间代某乙用院中的小椅子砸中马军脸部,马军被激怒,回到家中欲持菜刀砍代某乙,被其妻子王*甲阻止后,马军手持家中顶门的木棒,冲到院子里,将藏匿在房屋夹道内的代某乙拽出,用木棒多次对代某乙的身体进行殴...(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