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迮宝国、顾**诉被告王**、王**、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迮宝国、顾**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王**、万**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迮宝国、顾**诉称:迮宝国与顾**为夫妻,女儿迮双双2010年1月与王**结婚,婚后迮双双与王**的父母王**、万**生活在一起。王**、王**、万**三人常因家庭琐事对迮双双进行殴打、辱骂,迮双双遭受种种刁难、侮辱。2013年10月19日凌晨,迮双双不堪王**、王**、万**的长期辱骂、殴打,毒死于凤阳县府城镇九华山。凤阳县公安局认为迮双双系自杀,并于2013年11月22日通知王**将迮双双火化。王**等3人接到火化通知后,未通知迮宝国、顾**,私自将迮双...(本文书还有3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