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裕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裕丰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裕丰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葛**,裕丰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丰投资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裕丰律所归还裕丰投资公司投资款(土地出让金)2512万元及居**704万元,共计3216万元;2、裕丰律所赔偿裕丰投资公司损失1亿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裕丰律所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4日,海宁科发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与裕丰律所(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甲方有意在杭州市余杭区创新基地投资建设裕丰大厦项目,并决定委托乙方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以取得该项目土地。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9年8月28日,杭州余杭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甲方)与裕丰律所(乙方)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就乙方在杭州市余...(本文书还有20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