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由于王**所有的铲车属于特种车辆,需要持有特种证照的司机才能驾驶,因此,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王**将自己的铲车和司机作为一个整体完全交付于赵**、明**、辛**,由其自由支配、使用,司机也完全服从三人的支配和管理;该三人自己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工作情况与王**无任何关系;并且,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天计价,一天500元。该铲车只要被赵**、明**、辛**在工地上使用一天,就要支付一天的租金,本案如果是承揽合同,就应当是以铲车完成了多少任务来付费,而非单纯按照铲车的使用时间来付费。再者,承揽合同注重的是承揽人独有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条件,能够帮助定作人完成具有特殊性质要求的工作成果,而本案并非如此,王**将铲车交给赵**等三人使用,并非完成有技术要...(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