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耀华、罗*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邕融借字(2014)年第****号的《南宁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66‰(年利率22.4%);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随本清”;每月20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的,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外,还须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50%计收违约金;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还于2014年5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邕融抵字(2014)年第****号的《南宁市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本文书还有4477字未显示)